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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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103民初2318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柳州市金敏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柳州市礼祥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海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融。 被告:柳州市湘浙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谈国雄。 被告:柳州市海淼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勇。 被告: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金敏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礼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海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柳州市湘浙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海淼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5500元,罚息250500元,复利34479.67元,本息合计1300479.6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0月4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补充说明:起诉状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日期属于笔误,数额未改变。在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款明细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4日);2、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柳州市金敏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柳州市礼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海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湘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海淼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十五位被告共同承担。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5年10月4日止,利息为15500元,罚息为250500元,复利为34479.6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柳州市金敏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礼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海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柳州市湘浙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海淼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柳州市金敏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礼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海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柳州市湘浙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海淼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16504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167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柳州市金敏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礼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海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柳州市湘浙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海淼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金宸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代理审判员农原 代理审判员黄健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冯樱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