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龙军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龙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7月14日签订的《(悦港花园)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龙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8月共计8个月商铺租金30576元;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龙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6月水费319.29元; 四、被告***向原告广西龙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6月电费3382.56元; 五、被告***向原告广西龙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滞纳金6879.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2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