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向原告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5000元。

被告***向原告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暂计至2020年3月9日为8636元;从2020年3月10日起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8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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