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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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广西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购房按揭贷款13627.2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