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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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海市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恒科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广西健森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市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61190.52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759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2969190.52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261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4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309.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309.16元,由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679.16元,被告北海市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630元(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北海市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在归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309.1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