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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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99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9150.32元; 三、驳回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49元,由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35元,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8元,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478元,由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