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信阳金祥旺食品有限公司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息县金祥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息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支付其代偿贷款210785.59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其中18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5月23日起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92785.59元的利息从2019年5月29日起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1元、减半收取计2231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信阳金祥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4461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河南省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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