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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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沣珺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骐鸿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816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 负责人刘娟。 委托代理人王雪飞,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慧慧,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军,****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赵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常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骐鸿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耀。 被告河南沣珺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王军、赵耀、常丽、刘云、刘燕、河南骐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沣珺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瑾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征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