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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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禾木丽园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禾木丽园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万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河北禾木丽园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