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禾木丽园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禾木丽园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万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河北禾木丽园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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