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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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工程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邯郸市中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分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1079.99元,鉴定费、评估费24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分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