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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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编号为DC2014年01字1033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2130081.31元,利息185234.36元、罚息22806.57元,共计人民币2338122.24元(截止至2019年4月18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时间自2019年4月19日起以本金2130081.31元为基数,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辽宁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0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