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编号为DC2014年01字1033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2130081.31元,利息185234.36元、罚息22806.57元,共计人民币2338122.24元(截止至2019年4月18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时间自2019年4月19日起以本金2130081.31元为基数,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辽宁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0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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