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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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辽宁亿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沈阳鑫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亿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辽宁亿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鑫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81153.45元(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 三、被告辽宁亿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鑫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建筑器材钢管5684.5米、扣件8080套,;如不能按期返还,应当给付原告沈阳鑫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品丢失赔偿款11265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被告辽宁亿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3050元,由被告辽宁亿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