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 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7000股股份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627100元。 二、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原告购入股份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股份投资收益420000元(2019年8月31日以后的投资收益以15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股权回购款前一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以37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股权回购款前一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三、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47100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通过兰陵县人民法院履行,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账户20×××22,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