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青岛中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嘉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中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嘉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34881.17元。

二、被告青岛中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嘉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货款本金393488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嘉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7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青岛中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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