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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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116459.66元及利息(利息以116459.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