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的存款30万元。

保全期限一年。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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