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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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21.18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院认为中确认的利率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0008.97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9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