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重庆炬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5350万元; 二、被告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期内利息为6519267.08元; 三、被告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罚息(以本金253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律师费4.4万元; 五、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有权在被告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三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为:被告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4套房产,房地权属证书编号分别为:105房地证2007字第××号、105房地证2007字第××号、105房地证2007字第××号、105房地证2007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抵押专用)编号为:105房地证(押)2015字第18622号〕; 六、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有权在被告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三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为:被告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7套房产,房地权属证书编号分别为:105房地证2011字第××号、105房地证2011字第××号、105房地证2011字第××号、105房地证2011字第××号、105房地证2011字第××号、105房地证2011字第××号及105房地证2007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抵押专用)编号为:105房地证(押)2015字第18627号〕; 七、被告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炬寅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在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承担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984.05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承担1752.52元,由被告重庆承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炬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41223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