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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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6670.3元; 二、由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786791.5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由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370300元,并以以3703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四、由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156962.04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5元,鉴定费用30000元,由被告重庆翰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9657元,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