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回购款本金4880万元; 二、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139466.67元; 三、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8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724元,由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0元,由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3952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