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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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的《重庆万盛国际商贸物流园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和2014年9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495419元,停工经济损失20024943.74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495419元利息,从2018年1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为止。 四、原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重庆万盛国际商贸物流园工程项目房屋所得价款在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849541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财产保全措施费5000元和司法鉴定费115万元,合计1351800元,由原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360元,由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