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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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