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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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都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北华地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代缴的滞纳金3234660元,并以此款为本金,从2011年4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都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北华地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830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116.25元,由被告重庆市都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