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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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欠付的租金73008元; 二、被告重庆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182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以365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以547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730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30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73008元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15元,由被告重庆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