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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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垫款本金13033563.45元及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8433942.4元; 二、被告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垫款本金13033563.4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80元,由被告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