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
重庆盘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对重庆盘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即货款本金1179570.10元及逾期利息(以1179570.1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时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90元,由重庆盘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对重庆盘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21090元诉讼费用中的20450元部分承担共同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8元,由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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