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营运车辆挂靠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协助原告***将渝B×××××号车辆转移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办理过户所需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在上述第二项中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由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