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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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租金13616.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为计算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为计算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为计算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2018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为计算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原告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61元,由被告***负担711元(此款原告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垫付,限被告随前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12-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