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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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银信投资重庆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中的工程款10998333.97元和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的逾期利息为2590970.68元;2019年5月13日后的逾期利息以未付工程款10998333.97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计算)。 二、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信投资重庆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922877.35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质保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为538247.86元)。 三、驳回原告中银信投资重庆有限公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471.52元,由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373元,由原告中银信投资重庆有限公司承担49098.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