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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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戴维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范雪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戴维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8840元并支付违约金1768元,合计10608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戴维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范雪梅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范雪梅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戴维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被告范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戴维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