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
天津海丰畅远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
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海丰畅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以及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3月25日止的利息3133333.33元以及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计算公式: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分别按照《贷款抵押担保合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天津海丰畅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海丰畅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开区共计76套房产,具体以抵押物清单及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965元,由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7695元,被告天津海丰畅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10270元,被告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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