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
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借款本金94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759534.97元,以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公式:以9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本合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标准计算);

二、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地点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以东东四道以南皇冠广场2-1-201、2-1-202、2-1-203、2-1-204、2-1-205、2-1-206、2-1-207、2-1-208、2-1-209、2-1-210、2-1-301、2-1-302、2-1-303、2-1-304、2-1-305、2-1-306、2-1-307、2-1-308、2-1-309、2-1-310、2-1-401、2-1-402、2-1-403、2-1-404、2-1-405、2-1-406、2-1-407、2-1-408、2-1-409、2-1-410、2-1-501、2-1-502、2-1-503、2-1-504、2-1-505、2-1-506、2-1-507、2-1-508、2-1-509、2-1-510、2-1-601、2-1-602、2-1-603、2-1-604、2-1-605、2-1-606、2-1-607、2-1-608、2-1-609、2-1-610、2-1-701、2-1-702、2-1-703、2-1-704、2-1-705、2-1-706、2-1-707、2-1-708、2-1-709、2-1-710、2-1-801、2-1-802、2-1-803、2-1-804、2-1-805、2-1-806、2-1-807、2-1-808、2-1-809、2-1-810、2-1-901、2-1-902、2-1-903、2-1-904、2-1-905、2-1-906、2-1-907、2-1-908、2-1-909、2-1-910、2-1-1001、2-1-1002、2-1-1003、2-1-1004、2-1-1005、2-1-1006、2-1-1007、2-1-1008、2-1-1009、2-1-1010、2-1-1101、2-1-1102、2-1-1103、2-1-1104、2-1-1105、2-1-1106、2-1-1107、2-1-1108、2-1-1109、2-1-1110,具体以抵押物清单及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597.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597.68元,由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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