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
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5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ZHSX20160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按照ZHSX2016017-BZ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7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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