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为: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偿还借款本金560000元,并向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支付以欠付本金560000元为基数、自1988年10月26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1.5标准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欠付本金560000元为基数、自199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1.8标准计算的逾期罚息。 如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7元,均由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