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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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维修费7747307.92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98元,由原告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837元,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1691元,公告费820元,由原告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