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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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万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陈连宇个人用品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天津市蓟州区***个人用品商店保险金57906.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至***的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 二、驳回天津市蓟州区***个人用品商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天津市蓟州区***个人用品商店负担61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624,并直接给付至***的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