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万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陈连宇个人用品商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天津市蓟州区***个人用品商店保险金57906.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至***的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

二、驳回天津市蓟州区***个人用品商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天津市蓟州区***个人用品商店负担61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624,并直接给付至***的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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