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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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儿童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建国支付代偿款项8840.88元; 二、被告崔兆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崔兆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儿童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吕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天津儿童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鸣敏支付代偿款项310821.47元; 六、驳回原告胡鸣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1元,由被告崔兆臣、天津儿童药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