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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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世纪平河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仓库 北京十里城灯饰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平河(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北京十里城灯饰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平河装饰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经营费288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平河装饰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45元,由上诉人北京十里城灯饰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45元,由上诉人北京十里城灯饰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