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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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1000元,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合计18692.2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1.40元,原告***负担161.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3037.1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62.80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