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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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鼎霖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东源(广州)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30日前的仓储费332948.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2948.3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鼎霖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东源(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提货之日止,按照213.25元/天计算的仓储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日产生的仓储费为基数,以实际欠付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如2018年10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1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依此类推);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鼎霖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东源(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转仓费用495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524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 四、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鼎霖贸易有限公司在付清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仓储费及逾期付款利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东源(广州)有限公司提取仓储物426.503立方米杂木;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东源(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鼎霖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6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东源(广州)有限公司负担472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鼎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90.3元;本诉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东源(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鼎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67元及财产保全费4387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鼎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