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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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晨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3054494.62元并支付罚息(以3054494.6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9.7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晨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2024929.74元并支付罚息(其中以209083.8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7783.7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罚息年利率为7.755%;以1808062.1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7.755%计算); 三、被告广州晨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4160.11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晨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广州晨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广州晨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的股权,对被告***持有广州晨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1%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晨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