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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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5.699999‰据实计算,其后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5499985‰据实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