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凯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凯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648.9元及利息(以32264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从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财产保全费2133元,两项共计8273元,由被告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