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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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惠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被告广州惠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查阅;

(原告***应在被告广州惠立化工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上述一、二项文件材料,查阅、复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原告***查阅、复制上述文件材料时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被告广州惠立化工有限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惠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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