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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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晖宏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的租金392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每月欠付的租金为本金按月分期计算,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期间租金的违约金均自当月30日的次日起算,均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止,每月违约金总额均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市晟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晖宏场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5元及保全费150元,均由被告广州晖宏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晟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