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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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瑞远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立即向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期内利息1064583.333元、截止2018年8月24日的罚息2423191元;从2018年8月25日起,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9%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本金日止;从2018年8月25日起,以期内利息1064583.33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9%计算复利至付清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立即向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8万元。 三、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星其大厦全部在建工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面积3183.8平方米)依法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天津瑞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天津市武清区.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依法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对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573.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瑞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