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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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仓市允良化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市允良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太仓市风华化纤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220804.25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220804.2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太仓市风华化纤有限公司向被告太仓市允良化纤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各自向原告太仓市风华化纤有限公司支付八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28元,由被告太仓市允良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