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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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238101.35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38101.35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238101.3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若未在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利息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被告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