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968.15元,并支付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412.11元、违约金283.82元和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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