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2674.89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为,以被告***当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数额为基数,按照1.2‰/天的标准,自被告***各当期应付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全部租金总额的30%]; 三、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MLR310号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G6DU57V290126137)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21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汇款开户行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崇宁支行,收款人为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为21×××27-2027,备注当事人姓名),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